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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福州大学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04 点击数:7)

福大委组〔2015〕14号

各二级党组织:

现将《中共福州大学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

2015年6月2日

中共福州大学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我校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校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党代表大会代表,实行校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校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校党代表”)每届任期与校党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党代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校党代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校党代表在校党代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 校党代表的代表资格

第三条 校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各选举单位产生的校党代表在通过资格审查后,即获得代表资格,校党代会为代表制发代表证。

第四条 校党代表资格的取消、撤销、罢免和增补

(一)校党代表如因工作调动而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本校,其代表资格自行取消;如仍在校内,代表资格继续有效,并作为转入后所在选举单位的校党代表。因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并报校党委同意后,可以辞去代表资格。

(二)代表因违纪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或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理的,其代表资格予以撤销。

(三)校党委、纪委提出,或代表所在选举单位四分之一以上正式党员联名提出,认为该代表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经选举单位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罢免其代表资格。

(四)代表缺额原则上不增补,确因工作需要增补的,由缺额所在选举单位严格按程序增选,在校党代会或党委全委会上予以确认。

代表资格的取消、撤销、罢免和增补,由校党委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决定,并在校党代会上表决生效。

第三章 校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第五条 校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六条 校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校党代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校党委、纪委的报告;

(二)在校党代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校党代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校党委、纪委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校党代会或者校党委就学校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校党委、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七)参加校党代会或者校党委组织的活动;

(八)受校党代会或者校党委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四章 校党代表活动制度的建立健全

第七条 校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校党代会和校党委组织的活动。校党代表履行职责时一般应携带代表证。校党代表应邀可以列席校党委全委会等会议,发表意见。

第八条 建立健全校党内情况报告、通报制度。校党委每年要向校党代表报告工作一次,校党委常委会每学期要向校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一次。校党委应及时将学校开展校党代表活动和落实《福州大学党代表提案(议)书》等党内重要情况向校党代表进行通报,通报形式可以采取全体党代表会议的形式,也可以先召开代表团、组长会议,再由各代表团组分别召开代表团、组会议进行通报。

第九条 建立健全校党代表提案、提议制度。校党代会召开期间,校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校党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校党代会闭会期间,校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校党委提出属于校党代会和校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学校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要逐步建立完善提案、提议的提出、处理和反馈机制。

第十条 建立健全校党代表视察、调研制度。校党代表受校党代会和校党委的委托,可以在校内对涉及校党代会和校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可以对校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搞好干部人事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开展调研。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校党代表联系、沟通制度。校党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校党委、纪委按照“常委联系委员、委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党员”原则,加强同校党代表、基层党员的联系,每名常委至少联系2名委员,每名委员至少联系1个代表组,每名代表至少重点联系1个基层党支部、联系帮扶1名困难党员。要在联系的过程中,做到经常征求意见、沟通情况,做好下情上递、上情下达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校党代表测评、评议制度。校党代表根据校党委安排,可以参加对学校中层干部的民主推荐,对校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校党委常委会工作的评议。也可以在校党委的统一安排下对有关部门及部门负责人进行测评和评议。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校党代表学习、培训制度。校党委有计划地采取集中培训、组织交流、参观考察等方式,组织校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增强其代表意识,提高其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

第五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四条 校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当注意听取校党代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校党代表参加校党代会和校党委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

第十六条 校党委为校党代表按照其安排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十七条 校党委对校党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议,责成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八条 在校党委组织部内设“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校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校党委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校党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

第二十条 校党代会召开前,校党委征求本届校党代表和下一届校党代表对校党委、纪委报告稿的意见。

召开校党委全委会前,可以就会议有关事项征求校党代会有关代表的意见。

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列席校党委全委会。

第二十一条 校党代表所在党组织、所在选举单位的党员,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并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校党代表的权利。

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校党委将予以批评教育。

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校党代表的纪律处分,事先须经校纪委同意并报校党委,然后按管理权限办理处分手续。

第二十四条 校党代会闭会期间以代表团活动为主,各代表团要积极探索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促使校党代表任期制工作稳步发展。

第二十五条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学院党委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本学院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