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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教师校外兼职管理暂行规定 福大人〔2021〕号

(发布日期:2022-09-20 点击数:7)

为规范教师校外兼职行为,确保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等中心工作顺利完成,维护学校和教师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职聘用的专任教师(指教学科研人员,下同)。

第二条  校外兼职的界定

(一)校外兼职是指在本职工作之外,利用本人的知识和技能受聘于校外主体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管理服务等活动,主要类型包括:校外兼课、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企业兼职等。受学校委派的挂职、借调等不属于本规定范围。

(二)教师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教师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

(三)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校外兼职:

1.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任务,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2.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和单位机密,因兼职活动可能泄密的;

3.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的;

4.病假、事假期间的;

5.其它经学校及上级部门认定,不宜校外兼职的。

第三条  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教师校外兼职取酬审批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拟申请校外兼职人员填写《福州大学教师校外兼职审批表》(见附件),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

2.单位审核。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3.报人事处备案。

(二)教师校外从事公益性兼职,由所在单位报人事处备案。

(三)担任领导职务的教师申请兼职,按干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涉密人员申请兼职,须经学校保密管理部门审批。

(五)教师在校外兼职情况发生变动,应及时报所在单位变更,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条  兼职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一)教师校外兼职,应与兼职单位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兼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与兼职单位发生的技术、经济、法律等纠纷,一律由校外兼职单位和兼职人员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教师校外兼职必须在完成本职工作及学校指派任务的前提下进行,不得损害学校的正当利益或影响学校正常职责履行。

(三)教师校外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须如实报所在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教师在校外聘用单位兼职,应注意维护学校的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学校同意,将学校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等授权兼职单位使用。

2.允许兼职单位使用代表学校无形资产的字样,如学校的校名、校徽、纪念物、标志物等大学章程规定的学校标识、文字及图案。

3.擅自利用学校校名、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学校人力、设备、资金、场地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4.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学校合法权益。

5.其他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违规处理

(一)未经审批擅自兼职取酬,或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者,经查实由学校或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二)教师校外兼职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关系。

第六条  

(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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