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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9-20 点击数: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规范经营性资产的投资和经营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福建省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闽机管综〔2020〕103号)、《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闽机管综〔2020〕75 号)和《福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坚持对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全面领导,加强对所属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作为出资人,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形态提供给学校投资的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包括投资、投资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

(一)货币资金主要包括现金、各种存款(不含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等;

(二)实物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植物等;

(三)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标权和商誉、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等。

第四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经营权)相分离;

(二)归口管理和授权管理相结合;

(三)安全完整和注重绩效相结合。

第二章 经营性资产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实行“学校所有,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监督管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运营”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校方董事、监事及主要负责人人选,决策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授权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经营性资产管理和运营活动中重要事项的决策。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在经营性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

(二)审议和批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对委派至企业的董事、监事、财务主管进行备案;

(三)审议学校经营性资产有效整合与合理配置方案;

(四)代表学校对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行使股东职权,监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

(五)审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目标责任,对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

(六)完成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融资、资产处置、资产收购、担保、出借资金、借入资金等事项决策权限如下:金额100万元(含)以下,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金额100万元以上,由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学校对外投资,提出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投资实施方案,持有学校对外投资企业的股权;

(二)负责对其所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

(三)负责办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填报国家及省有关部门要求的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及企业经济效益月报等;

(四)负责办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报批报备手续;

(五)负责对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绩效考核和考核评价工作;

(六)全过程参与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事项的审查,负责出资协议的审查及签订等工作,完成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七)完成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校涉及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其他机关单位,依据其职责和权限进行相关具体工作。

第三章 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利用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学校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科技成果除外)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一)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

(二)各种贷(借)款资金;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代收代管的各项资金;

(五)其他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资金。

第十五条  学校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三)进行境外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六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经营性资产不能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也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学校三层及以下子公司不具有投资功能,学校所属非法人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投资。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收益以及科技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取得的收益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在学校财务报告中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学校对外投资管理流程及相关规定:

(一)对外投资事项申请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对外投资事项发起阶段的申请受理、推介合作方、合作意向洽谈、初步协议达成、可行性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对外投资事项审批

1.对外投资事项经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提请校党委常委会决策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事项。

2.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或验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负责评估或验资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3.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制定对外投资工作方案,按照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完成相应的审批流程。

(三)对外投资事项实施

对外投资工作方案审批通过后,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资产的运营和管理,并按规定报批报备。

第四章 经营性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 经营性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经营性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核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应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四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按照清理关闭、脱钩剥离、保留管理、集中监管的方式,对学校所属企业进行清理规范、提质增效,理清产权和责任关系。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相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管理细则,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的,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管理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承担,自印发之日起施行。